新闻报道失实造成的侵权案例,故意性失实报道的案例
新闻报道失实造成的侵权案例,故意性失实报道的案例
对于其报道被新浪等知名网站大量转载给中联重科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陈永洲坦言,他知道这些报道会对中联重科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他没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影响。会这么大。由此,受害单位认为应收账款及债权转让属实,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截至事发,总损失超过88亿元。
该负责人透露,《新快报》发表对中联重科的批评报道后,中联重科一位副总裁来报社沟通。随后,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来到本报的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责《新快报》和陈永洲点名诽谤中联重科。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将此事通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向湖南省、广东省宣传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尽管证监会及时向陈永洲提供书面回复,表示经核实,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未发现销售财务造假,且未发现中联重科澄清公告与年报数据存在矛盾,但该中介机构认为认为负面影响客观形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多次向陈永洲支付数十万元、数千港币作为报酬。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普遍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不构成本罪。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的。如果不能证明该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新闻,就不能说该记者犯有此罪。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告中唯一的事实错误是,他错误地将“广告费用5.13亿元”写成了“广告及业务费用5.13亿元”。
我没有检查这些文章的真实性。我只是对文章做了一些小修改,用了比较模糊的术语,以避免中联重科对我自己和我们新快车的追责。
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他人指使,未经中联重科核实,也未经调查、约谈,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自行分析。主观臆断,捏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营销异常、销售财务造假等问题,并在《新快报》上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在网络上广泛转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该报道将中联重科2012年年报中发生的约5.128亿元的广告及业务费用列为广告费用,称中联重科招募了众多公关人才从事非正常营销。记者的公务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在不超越所在单位的情况下直接逮捕等问题引发热议。此外,陈永洲根据他人指点写下了三篇对中联重科的负面评论。经他人审阅后,他将其发布在专门为此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并被广泛转发。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树沟路550弄16号(新城路体育场旁)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在中午接受了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的专访。 23日。